也就是说,国与野的差别,并不是简单的城内与野外之别,而是带有政治归属及文化归属的整体概念。
比如在永乐十年被分派到东洲卫所将领,通过勘探开拓寻找合适的地方,修建卫城、千户城,而随行的军户余丁则居于城中,或居于卫城、千户所城旁边的村落。
然后,以卫城或千户所城为中心,统辖周边的若干村落,形成一个城乡共同体。
目前的东洲,土着部落仍是村社自治,或者部落自治。
按朱高燧颁布的王令,皇明赵国的单个国民没有处置单个土着的特权,只有皇明赵国的文武官员才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处置土着的权力。
东洲土着不属于任何赵国的国民私有,而是直属于赵国,是赵国治下的一员。
即便这些土着并不认为他们是受到赵国统治的,但朱高燧定下的规矩就是这样——防止滥杀土着,引起土着对抗。
毕竟,根据朱高燧颁布的防疫条例,未经批准的土着与不入户籍的赵国贱民一样,不能在赵国治下拥有土地,且不能在城内拥有房产,其子女没有进入乡镇社学或府县书院进学的资格,没有进入城内做工、经商的资格,也没有参加科考做官或入伍从军的资格。
只有东洲土着部落的酋长或村落的村长、长老,或他们授权指定的土着,经过防疫筛选后,才有资格与赵国的国民在互市点进行贸易,或进入赵国的城池游览与学习。
“国野制看似简单,但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,因此孤决定把国野之别套入户籍制,以户籍区分国民、野人,划定两者的地位。”
朱高燧担心直接说被他改良后的国野制,会让李默等四人无法理解,便特地提到了户籍制度。
自永乐十五年皇明赵国建立之后,朱高燧效仿大明朝廷五府、六部等衙门,设大都督府,由他本人直管赵国军务,另外设六署等衙门管理赵国的其他事务。
与此同时,他颁布了属于皇明赵国的户籍制度,让户署给赵国每户自耕农颁发户贴。
户贴上详细记载此户人家的田产数量,以及所应承担的田赋额度。
由于一切从零开始建立制度,所以朱高燧是直接施行了改良的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之制。
对专门靠种地为生的自耕农而言,赵国没有额外的杂役与丁税,只有田赋。
至于自耕农去经商,或置办手工作坊,做这些事涉及到商业与手工业,所以需要按规定缴纳商税、工税。
朱高燧与朱棣都明白,东洲赵国虽名为国,名义上是位同一省的大明藩国,但实际上等于一个独立的小朝廷。
朱棣准许朱高燧在藩地施行与大明朝廷不一样的体制,比如户籍制、兵役制、科举制等等,只不过在总体上不能违背《大明律》、《皇明祖训》。
历史上的《大明律》律文简于唐律,但其立法技术上较之更为精细,体例更趋完善和科学,其立法精神也远比唐律、宋律更加严格,以至于对后世影响深远。
朱高燧制定的这种户贴制度与大明一样,对每户百姓所承担的田赋加以明确,算是对赵国百姓私人财产的一种保护,推行起来并没有遇到阻力,甚至得到了移民的强烈支持。
那些移民到东洲的大明的底层百姓,再得到赵国颁布的全新户贴之后,便可以踏踏实实在土地上耕作,不会再轻易迁徙。
如此一来,有耕地者将按照户贴上的田赋额度来纳赋,有效避免了地方官吏中饱私囊,或纳税不均等问题。
在实行户贴制度之时,朱高燧在赵国境内也施行大明朝廷的黄册制。
所谓黄册制度,需要配合“里甲制度”来推行,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,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,余百户为十甲,甲凡十人。
只不过朱高燧改良了这一制度,以一个移民村为一甲,村长就是甲长,再以五个移民村为一个里,这五个村的村长轮流当里长。
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上交给本村村长,村长负责把自家“村”的住户按照乡贯、姓名、年龄、丁口、田宅、资产等逐一登记,各村村长再上交给里长,里长上交给县里,县里直接交到赵国户署,不必呈给府里。
黄册依大明朝廷之制,每十年更新一次。
若按大明朝廷的黄册制度,每个“里”中的人口所承担的田赋是相对均等的,如此可避免田赋过于集中某一户,若某户出现问题,同“里”的其他户需共同承担此户的田赋,这样就保证了朝廷的田赋收入。
但是,朱高燧在赵国施行摊丁入亩,田多的自耕农多缴田赋,田少的则少缴田赋,公平公正,谁也说不出反对的话。
黄册制是历史上的明朝执行最长的户籍制度,也是大明朝廷赋税役的依据。
在黄册制度之前,历朝历代的户籍制度皆是“从上而下”,即由朝廷户部、省、州县由上而下进行统计。
而黄册制度恰恰相反,各户填写真实的户籍信息,然后逐级上交,最后送交到各州县,再到省、户部,这是一个由下而上的过程。
各地方每年都要统计,而户部每十年进行一次大面积更新。
朱元璋实行的这种户籍制度,比过去历代都要详细,朝廷通过黄册制度,可以十分精确的掌握全国人丁和土地的情况。
“诸卿当知,假使有人登记为军户,但其人从军后可能是厨师或马夫。而户籍的登记并不全是职业,大体上是民户、军户、匠户、灶户四大类,如织户归属于民户这个大类。”
朱高燧也不含糊,简洁明了的说道:“孤决定在赵国施行与朝廷完全不同的户籍制,即将赵国户籍划分为四种,即官籍、军籍、民籍、贱籍。”
“此四种户籍分别隶属不同衙门管辖,贱籍、民籍由户署负责管辖,军籍则隶属于赵国大都督府统领,官籍皆归赵国吏署管理。孤这一脉的宗室不设户籍,由赵国宗正司设宗谱名录管理。僧、道也不设户籍,只开具度牒,由礼署管辖,无度牒者视为流民。”
宗室凌驾于其他人之上,依《皇明祖训》规定,有爵位的宗室不仅不需要承担赋税,而且还有许多司法方面的特权,如若犯罪,地方衙门不准直接缉拿。
在大明本土,朱元璋当年在编辑户籍时,以“辩贵贱、正名分”为宗旨,按照职业将户口分为宗室户、官绅户、民户(农户、儒、医、阴阳)、军户(校尉、力士、弓铺手、军匠)、匠户(厨师、裁缝、马船)、灶户(盐户)、商户、驿户等。
朱高燧这样做,等于是化繁为简,把“士农工商”中的“士”分为“官”、“军”两类,把“农工商”合并为“民户”,基本解除了职业对赵国百姓的人身限制。
李默问道:“敢问大王,我等该如何划分这四种户籍?”
“官户籍即文武官员的户籍,与官绅户等同。”朱高燧解释道。
官绅户籍有特权,依大明既成典制“功臣之家,户有田土,除合纳粮草夫役,其余尽免。”
在原来的历史上,明朝也压根没有官绅完全免税这回事,有的只是一定额度的免税田。
从举人开始,朝廷恩准其拥有一定限度的免税田,以此类推,官员的品阶越高,则相应恩准的免税田越多,但超出规定额度的耕田仍要交纳粮,即使是正一品官员也不能豁免。
朱高燧在赵国搞摊丁入亩的阻力小,除了跟他来东洲的文武都是忠于他的“既得利益阶层”外,还有一个原因是投献到这些官员名下的耕地几乎没有,不影响他们的既得利益。
而历史上的明中期之所以出现“完全免税”的情形,乃是官员相互勾结,未按规定征税所致。
但由此可见,官绅之家所需承担的赋税是有限的,真正的赋税重担大都落到了庶民百姓身上。
朱高燧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,接着说道:“军户籍即原职业户中的军户。”
“至于民户籍,也就是平民户籍,涵盖了原来的十三类职业户,即民、佃、茶、渔、矿、匠、织、船、商、铺、盐、医等户。此类户籍相关律令,依朝廷之制执行即可。医者由医药局考核后,给予医者身份牌,方可游方行医,否则视为流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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